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合规经营的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8月下发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公布了《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明确了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条件和评审办法。通过中国证监会创新资格评审并成为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将在业务发展方面享受中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扶持。
按照中国证监会去年开始推行的分类监管思路,还将推出继创新试点类之后的第二类券商-规范发展类券商,他们在通过专家评审后获得相应的正常的发展空间。今后还可能有第三、第四类证券公司,对于这些公司,通过整改达到相关要求的就可以开展相应的业务,达不到或甚至出现更严重风险的,将实行紧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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