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及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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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本风险揭示书。投资者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港股通业务的基本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股份数量、面值变化风险】部分港股通股票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不同投票权安排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可能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长期停牌风险】联交所市场证券停牌制度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直接退市风险】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相关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九、ETF终止上市、更换基金管理人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名义持有人服务受限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ETF清盘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十二、【额度限制风险】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三、【交易日安排的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四、【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24日)、元旦前夕(12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五、【发生极端天气可能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上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六、【汇率的风险】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七、【订单类型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八、【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九、【股票、ETF拆分合并风险】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股票、ETF变更交易单位风险】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T+0交易风险】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联交所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会随着证券价格区间的变动而变动,从委托申报到联交所接收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如果股票的价格从一个区间变动至另一个区间会导致委托申报的价格不满足最小交易价差而导致委托失败的风险。

根据联交所的交易规则,输入卖盘需高于或者等于最佳买盘价之下9个价位的价格,低于或者等于最佳卖盘价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输入买盘需低于或者等于最佳卖盘价之上9个价位的价格,高于或者等于最佳买盘价之下24个价位的价格,从委托申报到联交所接收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如果股票按盘价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申报的价格为无效价格从而导致委托失败的风险。

二十三、【系统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无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五、【收市竞价交易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六、【开市竞价交易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七、【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八、【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九、【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三十、【交收期安排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包括证券公司单方面采取的资金延迟交收或使用控制等交收风险管理的行为,从而影响投资者资金使用的风险。

三十一、【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三十二、【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三十三、【股票红利晚于香港市场交易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四、【投票规则差异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五、【零碎证券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六、【资金账户透支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并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投资者未能及时补足透支金额的,证券公司有权处以收取违约金和罚息、禁止转托管、禁止销户等处理。

三十七、【极端情况下被实施现金结算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八、【分级结算导致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九、【税费相关的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十、【规则变更的风险】对于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声明(应由投资者本人或开户机构的经办人签署):

本人/机构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知晓并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与投资风险,符合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港股通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字):                                    日期: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港股通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后续因您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下降,与当前业务不相匹配的,在您终止业务前,应当承担因评级调整导致的不匹配风险,并持续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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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客户号: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如无特殊指明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沪港通下的港股通。

 

第一章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以使用其已经开立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沪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方新办理或者变更指定交易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八条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申报委托指令时,乙方按照中国结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买卖价,将甲方的外币成交金额换算成人民币成交金额,并解冻或冻结甲方人民币资金账户相应余额。

第九条 乙方有权根据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情况适当调整中国结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乙方如调整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乙方通过乙方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甲方已知晓乙方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的调整情况。

第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缴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并按内地监管部门、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如有),以及按与乙方的约定缴纳交易佣金。

第十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其未指定交易期间所应承担的证券组合费。

第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五条 甲方同意,在确保甲方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应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等影响港股通交收的极端天气的,为防范交收风险,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交收管理行为:

(一)按照港股通顺延交收安排,对甲方资金进行相应的延迟交收;

(二)按照港股通正常交收安排,对甲方资金进行交收而无论港股通交收是否延迟;

(三)对部分大额应收资金的客户实施延迟交收或进行相应的资金使用控制,其中大额应收资金的标准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根据交收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七条 甲方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取款时间,在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对应交收日的原则下,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根据交收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证券,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时,乙方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回访的形式对甲方予以提醒,并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章双方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本协议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实施延迟交收或资金使用控制的,以及因甲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对银证转账业务存在相关限制的,若对甲方资金使用(包括取款)造成影响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按本协议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实施延迟交收或资金使用控制的,将以乙方网站或交易客户端信息发布为通知手段,若甲方未及时关注而影响其资金使用(包括取款)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四条 若甲方账户发生透支情形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同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处理,对甲方收取违约金和垫息。在透支弥补前,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所有资金账户的证券转银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上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上交所、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证券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纸质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乙方提供的电子签署方式签署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且已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方撤销指定交易、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等情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约定执行。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产品管理人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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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港股通投资者:

当您决定参与港股通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认真阅读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本风险揭示书。投资者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除了面临证券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港股通业务的基本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标的证券范围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标的证券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会动态调整。投资者应当关注最新的港股通标的证券名单。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标的证券,自调整之日起,投资者将不得再行买入。

三、【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分析报告的观点、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原因而引起股价较大波动的情形;港股通ETF可能出现因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大幅波动、流动性不佳、受有关场外结构化产品影响、交易异常情形等原因而引起价格较大波动、折溢价率和跟踪误差偏离合理区间等情形,尤其是考虑到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股票及ETF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股份数量、面值变化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大,股票价格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价供股或配股、频繁分拆合并股份的行为,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股票面值可能发生大幅变化,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不同投票权安排风险】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公司可能因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或因某特定类别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大于或优于普通股份拥有的投票权利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投票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部分港股通生物科技公司存在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有收入,上市后仍无收入、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七、【长期停牌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证券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标的证券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八、【直接退市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市场股票交易没有退市风险警示、退市整理等安排,相关股票可能存在直接退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一旦从联交所市场退市,投资者将面临无法继续通过港股通买卖相关股票的风险。

九、ETF终止上市、更换基金管理人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等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ETF可能因基金管理人主动退出香港市场导致终止上市或更换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名义持有人服务受限风险】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结算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十一、ETF清盘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ETF发生清盘业务,将基金资产变现所得的资金派发给投资者后,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应基金份额的注销日与清盘资金发放日之间可能间隔较长时间,对清盘后尚未注销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审慎评估其价值。

十二、【额度限制风险】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投资者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十三、【交易日安排的风险】只有深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

十四、【交易时间的风险】每个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包括开市前时段、持续交易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具体按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圣诞前夕(1224日)、元旦前夕(1231日)或除夕日为港股通交易日的,港股通仅有半天交易,且当日为非交收日。

十五、【发生极端天气可能停市的风险】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深交所对于发生交易异常情况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十六、【汇率的风险】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十七、【订单类型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参与联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和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

十八、【碎股交易存在限制的风险】投资者持有的碎股只能通过联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交易系统卖出。

十九、【股票、ETF拆分合并风险】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实施分拆合并期间,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该证券只在临时代码单柜交易末日、临时代码与新代码并行交易末日由临时代码转换为新代码。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股票、ETF变更交易单位风险】港股通股票、港股通有并行买卖的ETF变更交易单位时,在实施原代码和临时代码并行交易期间,根据有关港股通标的证券在境内的登记结算安排,港股通业务仅提供原代码的交易服务,暂不提供临时代码交易服务。由于临时代码与原代码交易单位不同而可能产生碎股,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一、T+0交易风险】投资者当日买入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即可卖出,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二、【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的风险】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证券数量、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联交所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会随着股票价格区间的变动而变动,从委托申报到联交所接收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如果股票的价格从一个区间变动至另一个区间会导致委托申报的价格不满足最小交易价差而导致委托失败的风险。

根据联交所的交易规则,输入卖盘需高于或者等于最佳买盘价之下9个价位的价格,低于或者等于最佳卖盘价之上24个价位的价格;输入买盘需低于或者等于最佳卖盘价之上9个价位的价格,高于或者等于最佳买盘价之下24个价位的价格,从委托申报到联交所接收申报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如果股票按盘价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申报的价格为无效价格从而导致委托失败的风险。

二十三、【系统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若联交所与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四、【无涨跌幅限制的风险】港股通标的证券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标的证券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五、【收市竞价交易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收市竞价交易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六、【开市竞价交易价格限制风险】对于适用开市前时段的港股通标的证券,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开市前时段的买卖申报将受到价格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十七、【免费一档行情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关注依此进行投资决策的风险。

二十八、【报价显示颜色含义不同的风险】在香港证券市场,证券价格上涨时,证券报价屏幕上显示的颜色为绿色,下跌时则为红色,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差异。但是,不同的行情软件商提供的行情走势颜色可以重新设定,投资者在使用行情软件的时候,应当仔细检查软件的参数设置,避免惯性思维带来的风险。

二十九、【权益证券存在交易限制的风险】投资者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证券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也不得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证券权益分派、转换或者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三十、【交收期安排差异的风险】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在证券资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在差异,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若投资者卖出证券,在交收完成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若投资者买入证券,在交收完成后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

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包括证券公司单方面采取的资金延迟交收或使用控制等交收风险管理的行为,从而影响投资者资金使用的风险。

三十一、【获得相关公司行为服务受限的风险】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以及ETF发行认购和申购赎回。

三十二、【现金红利发放延后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联交所上市ETF进行的收益分配,由于中国结算需要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进行换汇、清算、发放等业务处理,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业务获得的现金红利将会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三十三、【股票红利晚于香港市场交易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到账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于处理日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均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三十四、【投票规则差异的风险】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三十五、【零碎证券舍尾处理的风险】对于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红股以及港股通标的证券分拆及合并业务产生的零碎证券,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账户中小于1单位的零碎证券进行舍尾处理。当香港结算发放的红股总数或分拆、合并证券数额大于投资者账户舍尾取整后的总数的,中国结算按照精确算法分配差额部分。

三十六、【资金账户透支的风险】由于香港市场的费用收取或汇率的大幅波动等原因,可能会引起投资者账户的透支,投资者应当对账户内的余额进行关注,并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投资者未能及时补足透支金额的,证券公司有权处以收取违约金和罚息、禁止转托管、禁止销户等处理。

三十七、【极端情况下被实施现金结算的风险】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将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三十八、【分级结算导致的风险】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二)结算参与人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三十九、【税费相关的风险】香港市场收费标准与内地市场收费标准不同,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面也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四十、【规则变更的风险】对于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投资者还应当充分知晓并认可联交所在其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责任豁免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对因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发生或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等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证券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证券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港股通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还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条款,对港股通交易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港股通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者声明(应由投资者本人或开户机构的经办人签署):

本人/机构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知晓并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港股通相关业务规则与投资风险,符合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港股通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字):                                    日期: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港股通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后续因您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下降,与当前业务不相匹配的,在您终止业务前,应当承担因评级调整导致的不匹配风险,并持续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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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

 

甲方(投资者或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署本协议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标的证券。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卖出。如无特殊指明本协议所指港股通为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三)甲方已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从事港股通交易的相关风险,并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和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四)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五)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

(六)甲方承诺,将遵循买者自负原则,不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为由,拒绝承担港股通交易及交收责任;

(七)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开通了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相关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

(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可以委托乙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甲方可使用其已开立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

第五条 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客户转托管证券份额,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

第六条 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八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时,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有证券份额的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股利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证券份额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作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应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

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提醒甲方,以下情形不允许转托管:未完成交收的证券(当日日终交收到账的除外),冻结的证券、权益,分拆及合并业务临时代码额度换算期间的原证券代码,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股利选择权申报、供配股认购申报、投票等委托类指令。

第九条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申报委托指令时,乙方按照中国结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买卖价,将甲方的外币成交金额换算成人民币成交金额,并解冻或冻结甲方人民币资金账户相应余额。

第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人民币汇率的波动情况适当调整中国结算提供的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乙方如调整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乙方通过乙方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甲方已知晓乙方每日人民币参考汇率的调整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缴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并按内地监管部门、深交所及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如有),以及按与乙方的约定缴纳交易佣金。

第十二条 甲方若发生转托管,甲方应支付其在乙方托管期间发生的证券组合费

第十三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第十四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第十六条 甲方同意,在确保甲方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甲方卖出(T日)香港证券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因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等影响港股通交收的极端天气的,为防范交收风险,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交收管理行为:

(一)按照港股通顺延交收安排,对甲方资金进行相应的延迟交收;

(二)按照港股通正常交收安排,对甲方资金进行交收而无论港股通交收是否延迟;

(三)对部分大额应收资金的客户实施延迟交收或进行相应的资金使用控制,其中大额应收资金的标准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根据交收风险管理的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甲方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取款时间,在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对应交收日的原则下,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根据交收管理的需要进行安排。

第十九条 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

第二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证券的持有人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方的港股通交易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时,乙方将通过电话或短信回访的形式对甲方予以提醒,并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章 双方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第二十八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条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按本协议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延迟交收或资金使用控制的,以及因甲方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对银证转账业务存在相关限制的,若对甲方资金使用(包括取款)造成影响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按本协议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实施延迟交收或资金使用控制的,将以乙方所属证券公司网站或交易客户端信息发布为通知手段,若甲方未及时关注而影响其资金使用(包括取款)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五条 若甲方账户发生透支情形的,乙方有向甲方追缴的权利,同时乙方有权按照中国结算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处理,对甲方收取违约金和垫息。在透支弥补前,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所有资金账户的证券转银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一)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

(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

(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三十七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协议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证券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纸质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一)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乙方提供的电子签署方式签署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且已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五条 发生甲方全部转托管、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等情形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约定执行。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章/产品管理人盖章):                乙方(签章):

机构/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经办人(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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