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交易规则主要变化一览表 | ||||||
序号 | 主要变化事项 | 主板原规则 | 注册制下新规则 | |||
上交所 | 深交所 | 上交所 | 深交所 | |||
1 | 新股网上发 行申购单位 |
网上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可参与申购 |
网上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可参与申购 |
网上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市值不足10000元不可参与申购 | ||
2 | 涨跌幅限制 | (1)新股上市首日:不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3)股票增发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4)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5)封闭式基金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6)常规情形:涨跌幅限制为10% |
(1)新股上市首日:不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低于发行价格的64% (2)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3)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4)常规情形:涨跌幅限制为10% |
(1)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2)常规情形:涨跌幅限制为10% | ||
3 | 有效价格申报范围 | 开盘 集合 竞价 阶段 |
(1)新股上市首日:不高于发行价格的 120%且不低于发行价格的80% (2)股票增发上市首日: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 900%且不低于50% (3)封闭式基金上市首日: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4)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5)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6)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
(1)新股上市首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前收盘价格的900%以内 (2)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
(1)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2)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定及交易规则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
(1)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前收盘价的900%以内 (2)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
连续 竞价 阶段 |
(1)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买单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卖单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2)股票增发上市首日: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3)封闭式基金上市首日: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 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 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 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 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 70% (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
(1)新股上市首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2)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
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1)股票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2)股票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 |||
收盘 集合 竞价 阶段 |
(1)股票增发上市首日: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2)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
(1)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高于最 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2)申报价格应当符合 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 定及交易规则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
(1)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股票重新上市首日、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收盘集合竞价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内进行撮合 (2)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 |||
临时 停牌 阶段 | ||||||
4 | 股票盘中临 时停牌 |
上交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上交所决定。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 14:57 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 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1)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2)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3)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盘中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3)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 14:57 的,于 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 ||
5 | 市价申报 | 市价 申报 类型 |
上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
深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
上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
深交所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
使用 范围 |
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 只适用于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包含有价格涨跌 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 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 | |||
保护 限价 |
无保护限价 | 有保护限价 | 无保护限价 | |||
6 | 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 无主板股票严重异常波动的相关规定 | 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交易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如下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主板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主板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连续 1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 值累计达到+200%(-70%) (4)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 |||
7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 交易成交申报价格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协议大宗交易的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 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 低价的孰高值 | ||
8 | 拒单机制 | 拒单机制,即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上交所直接拒单 | 存单机制,即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 拒单机制,即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上交所、深交所均直接拒单 | ||
9 | 股票标识 | 无 | (1)对注册制下发行上市的主板股票进行标识 (2)对上市时尚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或协议控制架构的发行人的主板股票作出相应 标识,当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或者协议控制架构时,对应的特殊标识取消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的相关风险,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制定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您充分揭示参与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面临的风险。敬请您认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以便您充分了解参与主板投资面临的风险。
一、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后,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并关注相关规则。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八类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普通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风险警示股票为5%,但主板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五、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六、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七、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八、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风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者声明(应由投资者本人或开户机构的经办人签署):
本人/机构确认已认真阅读上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知晓并理解《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主板股票相关业务规则与投资风险,符合主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件,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参与主板股票投资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签字): 日期: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主板股票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后续因您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下降,与当前业务不相匹配的,在您终止业务前,应当承担因评级调整导致的不匹配风险,并持续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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