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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东海精选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利用东海证券的投资研究优势和定量分析技术,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兼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增长速度超越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速度,使委托人避免因货币供应量增加导致购买力下降,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计划特点
1、主题鲜明,价值投资
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四大投资主题:城市化进程的持续深入,新能源、节能减排与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与消费升级,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中各主题之间股票的比例,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2、配置灵活,范围广泛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在0-95%的范围内灵活配置各类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资产配置范围广泛灵活。同时,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充分运用定量模型进行量化管理,通过深入挖掘行业、股票的基本面信息和市场自身的交易行为信息为客户创造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3、经验丰富,业绩优异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团队具有长期的证券投资经历和丰富的投资经验,过往投资业绩优异。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设计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各类金融工具及银行存款。
2、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债券逆回购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3)在计划开放退出期间,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金融产品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以上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本集合计划投资股指期货以前,需由计划管理人与计划托管人事先签署补充协议,明确对投资于股指期货所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责任划分以及具体业务运作流程后,方能进行。
(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及股票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型理财产品。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六)目标规模和委托人人数限制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含参与资金在推广期间产生的利息所转的份额),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为10亿份。
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委托人人数(含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上限为200人。
(七)存续期限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存续期为5年。
(八)封闭期
自成立之日起封闭3个公历月,封闭期间不开展参与、退出业务。
(九)开放期
开放参与期指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3个公历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除开放参与期外,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业务。
开放退出期指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12个公历月后的前10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除开放退出期外,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不办理退出业务。
(十)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将在中国证监会对本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推广,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具体时间见有关公告。
(十一)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和推广期内参与价格
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及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十二)参与集合计划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包括参与费),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十三)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是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本集合计划将通过推广机构进行代销,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集合计划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多次参与,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十四)收益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个年度至少分配一次。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该年度分配在当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2、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十五)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 参与金额 (单位:元) |
参与费率 |
| M<5,000,000 |
0.8% |
| M≥5,000,000 |
0.6% |
2、托管费:年托管费率0.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管理费:年管理费率1.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退出费: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 |
退出费率 |
| T<1年 |
1.5% |
| 1年≤T<2年 |
1% |
| 2年≤T<3年 |
0.8% |
| T≥3年 |
0 |
T: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5、管理人浮动业绩报酬
(1)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0%时,管理人对超过0%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2)当管理人实施分红方案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并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对于每个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管理人于分红时收取的业绩报酬不高于该笔计划份额于当次收益分配的红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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