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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和类型
1、名称:东海证券“东风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三)计划特点
1、主题精选,价值回报
未来几年,中国经济有望延续较高增长,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四大投资主题:人民币升值、制度变革、成本转移和消费升级,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中各主题之间股票的比例,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2、四季红理财,季季收益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每满3个月开放一次;
每满3个月,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低于面值,且有可分配收益时,本集合计划进行收益分配。
3、管理人参与,风险共担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管理人以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的2%投入自有资金,但最多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内管理人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同时也不得追加自有资金投入。
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存续期所取得的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转增份额。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业绩关系到自身投资收益的好坏,与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
(四)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1)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30%-90%;
其中,权证仅投资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的权证,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且占集合计划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3%。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5%;
其中,可转换债券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5%。
(3) 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金额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规模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为5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开放期目标规模为50亿份(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
(六)存续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5年。
(七)推广时间
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时间为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0日内。
具体时间见公告。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本集合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单位净值。
3、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资产,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型理财产品。
2、本集合计划的推广对象: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十)收益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满3个月分配一次;
2、每3个月分配的收益不低于该3个月可分配收益的50%;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参与费率最高不超过0.5%,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免收参与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 (单位:元) |
参与费率 |
100,000≤N<5,000,000 |
0.5% |
N≥5,000,000 |
0.25% |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2、托管费:年托管费率0.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管理费:年管理费率1%。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退出费: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退出费率最高不超过1.5%,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退出费率 |
R<1年 |
1.5% |
1年≤R<2年 |
0.8% |
R≥2年 |
0 |
R: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5、管理人业绩报酬
(1)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 当委托人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10%时,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十三)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金额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日,管理人以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的自有资金)的2%投入自有资金,但最多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同时,管理人不得追加自有资金投入。自有资金参与份额存续期所取得的收益归管理人所有,不转增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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