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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介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东风 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兼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 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三)计划特点
1、主题精选,价值回报
  未来几年,中国经济有望延续较高增长,本集合计划将重点关注证券市场的五大投资主题:人民币升值;制度变革;成本转移和消费升级;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与新能源主题。 通过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确定投资组合中各主题之间股票的比例,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在有效控制风险并兼顾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2、配置灵活,范围广泛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配置包括ETF、创新型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创新型金融工具,并根据市场状况灵活配置股票和债券资产。
3、收益稳定,来源多样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多种创新型金融工具及股票和债券的灵活配置,使收益来源丰富多样,平滑了各类资产本身的价格波动风险。
(四)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各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
  (1)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0%;其中,权证仅投资申购分离交易可转债而获得的权证,不主动在二级市场买入,且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高于3%。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5%;
  (3)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合计资产净值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规模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为50亿份,开放期不设规模上限。
(六)存续期限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存续期。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十个工作日,具体开放日期见网站公告。
(七)推广时间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时间为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0日内。具体时间见公告。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内的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单位净值。
3、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 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
缴款参与的方式,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型理财产品。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
(十)收益分配
1、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个运作年度至少分配一次。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
2、每次分配的收益不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50%;
3、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 (单位:元) 参与费率
N<5,000,000 0.8%
N≥5,000,000 0.6%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2、托管费:年托管费率0.23%。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管理费:年管理费率1.2%。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退出费: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T<1年 1.5%
1年≤T<2年 1%
2年≤T<3年 0.8%
T≥3年 0
T: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5、管理人浮动业绩报酬
(1)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8%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 R 大于 8%时,管理人对超过 8%以上的部分提取 20%作为业绩报酬。
(2)当管理人实施分红方案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并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对于每个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管理人于分红时收取的业绩报酬不高于该笔计划份额于当次收益分配的红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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