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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简介
    

(一)名称和类型
1、集合计划名称:东海证券东风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集合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利用东海证券的研究与投资优势,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并兼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计划特点
1、攻守兼备,配置灵活
  本集合计划可同时在0-95%的投资范围内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股票、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具备攻守兼备,配置相对灵活的特征。
2、年年分红,收益兑现
  本集合计划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投资收益,委托人的投资收益及时获得兑现。
3、卓越的投资管理团队
  本集合计划由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管理人,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一支专业、高效、团结、稳定的投资研究团队。
(四)投资范围和资产配置比例
1、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
  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逆回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各类金融工具、银行存款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2、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比例(市值占净资产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其中,权证0-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公司债、企业债、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型基金、债券逆回购及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3)在计划开放期间,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一年内到期的国债和央行票据、7天期以内(含7天期)的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类金融产品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10%。
  管理人将在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五)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最低规模为1亿份。推广期目标规模为60亿份,开放期不设规模上限。
(六)存续期限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设存续期。
(七)推广时间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本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或者做出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推广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见公告。
(八)每份集合计划的面值、参与价格及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集合计划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推广期内的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在开放期内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为当日单位净值。
3、参与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客户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参与本集合计划采取全额缴款参与的方式,参与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1、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可同时在0-95%的投资范围内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股票、股票型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本集合计划风险高于货币型及债券型基金,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理财产品。
2、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对象:适合需要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具备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委托人和机构委托人(法律、法规禁止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除外)。
(十)收益分配
1、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收益每个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具体时间由管理人决定;若集合计划成立不满三个月当年可不进行收益分配,该年度分配最迟在当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2、收益分配后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不得低于面值。
(十一)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集合计划将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推广机构进行推广,不通过报刊、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介进行公开推广。
(十二)集合计划的费率
1、参与费:本集合计划参与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参与金额 (单位:元) 参与费率
N<5,000,000 0.8%
N≥5,000,000 0.6%
N:集合计划参与金额

2、年托管费率0.25%。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3、管理费:年管理费率1.3%。按前一日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
4、退出费: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由委托人承担,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退出费率
T<1年 1.5%
1年≤T<2年 1%
2年≤T<3年 0.8%
T≥3年 0
T: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时间

5、管理人浮动业绩报酬
(1)本集合计划以集合计划成立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五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按税前利率计算)作为基准收益率。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基准收益率时,管理人对超过基准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2)当管理人实施分红方案时,管理人在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提取业绩报酬,并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对于每个委托人的每笔计划份额,管理人于分红时收取的业绩报酬不高于该笔计划份额于当次收益分配的红利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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