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第一条  公司应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每个交易日(T日)发布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于T+2日开市前维护集中交易系统相应参数。

第二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以公司提供的可用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委托方式,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质押期间,质押券不可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对质押券可用余额实行前端控制。

第三条  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四条  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当日质押成功的质押券,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五条  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融资方可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六条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 日、2 日、3日、4日、7 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债券回购期限与品种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上海市场债券回购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深圳市场债券交易单位为张, 100 元标准券为1张。

第八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九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海市场0.005元或其整数倍,深圳市场为0.001 元。

第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 买入” 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 卖出” 方向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债券回购交易实行“ 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资金实际占款天数天数/365。

第十三条  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按成交数量×购回价计算,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0.01 元。

第十四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应按照规定及时补足。

第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十七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回购融资客户仅可选择柜台委托或网上营业厅方式进行交易申报。

第十八条  对于上海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万手;对于深圳市场申报数量为10 张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张。

第十九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申报价格限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债券回购交易佣金,根据回购品种、回购天数的不同按不同的佣金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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