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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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作为融入方,请您在决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属于中高风险等级业务,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符合东海证券对该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东海证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融入方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二、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有效期内,东海证券将对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适当性进行持续动态管理,若融入方不再符合东海证券对该业务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东海证券有权限制融入方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初始交易等相关权限,融入方将有可能因此蒙受经济损失。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四、融入方应当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五、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市值下跌,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融入方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融入方可能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质押标的证券发生跨市场吸收合并等情形,融入方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六、若融入方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性,可能会给融入方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东海证券既可以是融出方或融出方管理人,又根据融入方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融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标的证券可能面临被证券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或被东海证券调整出范围,导致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成交的风险。

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累计的回购期限超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无法通过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

十一、标的证券为深圳市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优先办理司法冻结,相应交易交收失败的风险。

十二、投资者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关注各类异常情况及由此可能引发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东海证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四)东海证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十三、由于技术系统故障、资金交收或质押与解除质押登记失败、通知与送达异常、东海证券未履行职责等原因导致的操作风险。

十四、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融入方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六、投资者应关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通知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和后果,应及时按约定查看相关接收东海证券的相关通知的渠道,投资者未及时查看到相关通知、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存在导致违约或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七、投资者应知悉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需要缴纳质押登记费、交易经手费等相关费用,且上述费用并未包含在购回交易金额内。

十八、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十九、融入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二十、因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根据相关规则被锁定的,待购回期间因相关股份被质押而暂不能使用高管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的风险。

二十一、以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基金、债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特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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