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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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您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实施细则,请您在决定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属于中高风险等级业务,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时应符合本公司对该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您应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二、您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否则,您可能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三、您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四、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本公司既是您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您的委托办理交易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本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五、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您未提前购回或未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本公司有权继续向您追偿。

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数量及处置天数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六、待购回期间,若沪市标的证券发行人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权益登记日日终根据除权价及标的证券数量测算,您相应交易的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预警线的,您应按协议约定就新增股份发起一笔新的约定购回式交易,否则您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七、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权益,上海市场由登记结算公司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关权益划转至您相应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深圳市场将于权益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将配股权划转至您相应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如您未自行行使相关权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另外,深圳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您需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您不提前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八、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将被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您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本公司可能处置标的证券,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九、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利率变化风险:待购回期间,若市场利率降低,待购回交易的购回价格不变,则您将面临较高成本的风险。

(二)价格下跌导致的风险: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T日日终清算后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我公司规定标准,且您无法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措施,则您面临标的证券被违约处置的风险;并且,因处置结果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

(三)提前购回风险: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ST*ST,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权证发行、债转股、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等事件时,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在上述情形下,若您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6个月的,不得提前购回,该笔交易进入异常情形处置程序,由我公司对标的证券进行卖出处置,与您进行现金结算,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四)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上市: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被暂停或终止上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的,您将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五)本公司未回售证券的风险:购回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购回交易或资金、证券划付无法完成的,您将面临交易延期或无法购回标的证券的风险。

(六)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或交易权限的风险: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或交易权限的,您将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

(七)本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账户内证券被司法冻结的风险:因本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中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导致您无法到期购回标的证券,您可能会面临无法行使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交易延期或场外了结的风险。

(八)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的风险: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概率极微,且在正式被风险处置或破产之前会及时通知您提前购回,但您因故未在公司正式破产之前提前购回的,需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您可能会因此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九)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风险:您应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您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您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交易受限:若您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并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确保购回交易期限不低于6个月,您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在与其他交易行为合并计算时必须遵守有关短线交易限制,并应当遵守股份买卖“窗口期”(上述期限内,禁止买入或禁止卖出或禁止买卖股份)的相关规定。否则,您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若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且在与其他交易行为合并计算的股份数量应符合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其中,若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初始交易数量不得大于您在本公司的可转让额度。

若您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或您不属于前述股东而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客户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或要约收购义务。若您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待购回期间,您成为待购回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或您的一致行动人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告知本公司。

(十一)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初始交易申报后本公司无足额资金或您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后本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您账户有足额资金但因本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致使交易无法完成,您由此可能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十二)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平仓线或预警线变更的风险: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有可能提高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平仓线或预警线,对于待购回的交易,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的预警线及平仓线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您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十三)交易达成的不确定性: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由于公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证券划付失败,您将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由于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您将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十四)通知送达的风险: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您发送通知。以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后视为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送达;因此您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您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并由此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本公司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五)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六)终止购回风险: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将被划转至本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您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后果。您将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十七)政策风险:您应关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政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须被动提前购回、业务进入终止程序等,您将面临经济损失的风险。

(十八)信息披露风险:如果您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否则,您将面临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九)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 在标的证券持续停牌五个交易日(含)以上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照客户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交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的,您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二十)对本公司的请求权不被许可的风险:待购回期间,您需请求本公司行使标的证券相关股东或持有人权利,本公司如有正当理由有权拒绝您的请求,此情况下,如您因自身情况无法进行提前购回,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二十一)怠于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风险:您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或将交易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所有通过您的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您真实意思的表示,您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二)您的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若您违约,本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您在公司开立账户中的资产转出,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三)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开展期间,若您违约,有被本公司或交易所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的风险,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二十四)利益冲突风险: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您须审慎独立决策。

(二十五)不可抗力风险: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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